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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司法解释
 使用说明
《深圳政府公报》
 
 
  使用说明:
 

1、常规检索
可取标题、正文中任意词或句作为检索词或局;

2、使用通配符“%”检索“标题”、“正文”中检索任意词,例如:“处%”可以检索到“处理”、“处罚”、“处分”等;在同一记录的通一句中需同时满足两个检索词,例如:“保险%险种”可以检索到,“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”
3、颁布单位
例如:“国务院”、“中国人民银行”等。
4、法规级别
例如:中央、广东、深圳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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